学生社团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团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学生社团管理条例》、《高等学校社团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团的性质、宗旨和任务
1  社团是在各级共青团或学生会组织领导下,社联统一管理下,群众性、自发性的学生课余文化团体。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3  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4  活跃学术氛围,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推进素质教育,广开成才渠道。
 
二、社团成立与注册
第三条                      学生社团宗旨、章程及活动内容必须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此前提下,本院学生可自发组织、筹备各类社团。
第四条     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章程(含社团名称、性质、宗旨、组织管理机构、经费来源、财产管理、负责人的产生和职权,社团解散时的善后办法。)。
2           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指会长、社长、理事长、秘书长等)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指理事会及其下属职能机构),负责人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3         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含会费、业务收入、有关赞助,拨款等)。
4           院内社团的会员必须是本院在校学生,申请成立的社团考察期满,会员基数为五人。
5         必须有相关专业指导教师。
第五条                      凡满足基本条件的社团成立时需上交成立书面申请(含社团章程、参加人    数、指导老师、活动计划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社联接受成立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查(包括登记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是否违背法令、法规及学院相关管理制度,社团是否带有狭隘区域性如同学会、同乡会等,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七条                      经审查通过的登记社团设立考察期(1个月),考察期满,符合条件者由社联批准,登记备案,并填写有关档案。
第八条                      社团未经批准成立,应在三日内通知已有成员,并退还已收会费及相关物品,若仍继续活动,社联将强行没收其物品,并对社团负责人进行有关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含:名称、负责人、指导老师、会员数、活动范围和方式、上学期工作总结、本学期工作计划等),逾期不注册,视为自行解散,不得继续开展活动)。
                       
三、社团内部管理
第十条   指导老师
1               根据社团工作开展的需要,社团可聘请指导老师、顾问、名誉会长、社长、名誉理事等,以推动社团工作。
2                   聘请校外指导老师顾问等,需经被聘者所在部门同意,社联批准,并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聘任。
3                   聘请校内指导老师顾问等,需经被聘者所在部门同意,经社联批准并登记 备案后方能正式聘任。
第十一条 人事
1           社团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监票人由社联委派。
2                   社团每届负责人产生之后,需经社联执委会通过,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任         职,社联有权依据相关程序罢免不称职社团负责人,并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负责人。
第十二条 宣传
1 社团刊物必须经社联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社联有权对刊物或宣传品的 内容、质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见。
2                社团的通知、启事、广告等宣传应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的地点。
3                社团的网络宣传应遵守网络道德,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四、社团活动举办
第十三条 社团举办校内或校际的公共活动(含集会、演讲、讲座、报告会、演出、比赛、座谈会、研讨会、联欢会、舞会、沙龙、旅行等),组织者必须提前一周向社联提出申请(含活动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邀请参加者的范围和负责人的姓名)。社联将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视为许可。
第十四条 活动方案有如下之一情形者,将依规定予以取消:
1   活动不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法规,干扰学校的教育科研和生活秩序。
2   未经团委批准,以团委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
3   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赞助商冠名等商业性活动,须经社联批准方可施行)
4   活动损坏其它社团的利益和名誉。
5   活动带有明显封建迷信色彩或属宗教性质。
第十五条 社联在许可举办的活动进行中,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见。                    
 
五、社团评定与奖惩
第十六条 社联将依据考核标准和奖惩条例,定期对社团进行全面分类评价(按学期工作成绩分为甲、乙、普通三等级)。
第十七条 对活动思想内容健康、活动形式有特色,工作取得成绩的社团,社联予以表彰,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对活动思想内容有严重问题,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批准教育的社团,社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第十九条 因组织机构瘫痪或内部各种问题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社联将暂停其工作,并帮助其整顿。
 
六、社团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社团更名需重新登记,社团若私自更改名称,且未到社联登记,该社团视为注销。需重新申请成立。
第二十一条 在册正式社团出现如下之一情形者,社联将依规定取缔,予以公告。
1   社团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整顿无效。
 2   组织机构瘫痪财务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社联整顿无效。
 3   社团由于各种困难难以维持,征得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社联提出解散申请。
  4   社团连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或活动不合格。
  5   社团会员基数不满五人。
  6   社团未按规定定期注册。
 7   违反其它相关管理规定,可予以取缔的情形。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社团联合会,本条例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社团联合会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