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外科技
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我院学生科研工作,促进学生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保证学生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和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学院科研处的协助下,由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科研立项工作的协调和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成立相应学生科技工作指导小组,由系主管科研工作的主任牵头组成,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条:院大学生科研立项面向全院同学,重点资助具有新颖性、独创性的的发明、创造,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所完成的论文或实物作品。
第四条:科研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选题具有专业特点,符合学生实际科研能力,在校期间能够完成研究任务;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
3.具有合理的研究技术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和独创性;
5.经费预算合理。
第五条:为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形成浓厚的科研氛围,在评审中,坚持公平、公正,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凡具有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籍的学生,各科学习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均具有申请资格。
第七条:申请立项的项目,一般应组成2——5人的项目研究小组,设组长一人,并配备一名指导教师。项目来源可以是指导教师在研项目的一部分,或学生经过调研,在工程、科技和经济领域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应用技术问题等。科研项目的选题难度和工作量应在学生的能力范围之内。每个项目的申请经费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每年的项目申请及审批时间为9月初。各系学生先向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提出申请, 填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科技活动资助项目基金申请书》,并附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意见,推荐教师应对选题的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以及申请者的素质、能力及能否按时完成提出明确意见。
第九条:各系的科技活动指导小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 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评,对项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要明确地签署意见,并阐明本单位是否具备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经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组长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送指导中心。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指导中心每年的9月初集中受理科研立项的申请,将申请书汇总后,交专家评审小组审批,并召开大学生科研立项专家论证会,报主管院长审批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申请立项的学生项目负责人应为大学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的学生。毕业班学生项目不能超过各系所申报项目总数的1/4。各系申请的项目总数按照本系学生总数的百分比和上一年度立项项目的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凡经批准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系要签署《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科技活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责任书》,保证完成项目规定的科研任务,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承担专项经费资助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以批准立项:
1、学生本人尚有未完成的立项项目;
2、指导教师上一年度指导学生立项未能正常结题;
3、指导教师尚有未能按期完成校级以上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批准立项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院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中心对每年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集中的管理,各系分别管理各系的立项项目,负责督促本系项目的进程,保证项目顺利结题。
第十五条:每年12月,各系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审查,自行组织中期审查成果报告,并写出书面材料,上报指导中心,指导中心将在各系的中期审查的基础上对各系进行检查,并对立项进展好的项目进行表彰。第二年五月份组织结题公开答辩确定项目是否能够完成。
第十六条:院指导中心将在各系中期审查通过后对项目资金集中划拨。通过中期审查,院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中心将对所有项目评出进程优异项目、一般进程项目和进程较差项目,分别划拨项目审批资金的60%、40%和20%。项目完成后学院将组织全校成果答辩会,答辩通过方可办理项目结题,并将结题成果上交学院。成果答辩经费由学生科研经费支付。学院将根据评委会意见确定项目完成情况将剩余经费划拨,完成的项目划拨剩余的所有经费,没有结题或不具备有价值的成果上交学院的项目视情况划拨经费的0——30% 。所有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组长和院学工部长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资助项目的经费必须使用于被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
(一).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二).试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
(三).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试验仪器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四).协作费: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
(五).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六).项目结题答辩费:受资助项目在结题答辩中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资助项目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院指导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消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指导教师将经费用于个人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须接受院指导中心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指导中心将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前提出专门报告,经院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人的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科技活动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并写出科研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或成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专家评审小组将对研究成果的水平、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于研究科技项目所购置的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要作为固定资产认真保管,上报院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中心登记造册。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申请项目终止,无故中断的项目和结题答辩未通过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连续两年参与立项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凡由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科技活动专项经费资助”的字样,立项成果将以学院和学生的名义报送各类科技竞赛,或者送学报发表;单独结集出版的作品学生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所有成果的使用权和专利权归属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院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中心。
第二十六条: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科技活动资金由院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